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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容業者廣告怎麼刊不會吃罰單?

🔸美業宣導 - 2018/8/23

Q: 我剛開了一間美容美體工作坊,有什麼行為是美容業者不可以做的?還有刊登廣告時應注意什麼?

A: 美容業者的業務範圍,是以從事人身表面化粧美容為主,不得有涉及影響或改變人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行為(例如:隆乳、豐頰、雙眼皮、遮肉芽、雷射去斑、分解脂肪、除皺拉皮、換膚更皮等),否將違反醫師法第28條規定,依法可處6個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另美容業者非醫療機構,所以不可以刊登宣稱預防、改善、減輕、治療疾病及症狀的廣告(例如:預防癌症、改善失眠、減輕酸麻疼痛、自律神經失調、消除更年期不適症狀等),否將違反醫療法第84條規定,依法可處新臺幣5萬~25萬元的罰鍰。(詳情請參考後附範例及法規)

 

如有相關疑問 請洽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醫事管理科 電話:22577155 分機 1351-1365

資料來源:https://goo.gl/VWudhV